【温情爸妈】海南三亚康养冬季旅程   

线路编号:L1007157 线路编辑:桓锋涛 产品操作:李娜 [ 郑州 多地收客]

  • 门市价格:¥2990.00
  • 出发城市:郑州 出发
  • 预订须知:建议提前2
  • 往返交通:飞机去飞机回
  • 付款方式: 微信
  • 线路分享:
价格类型:
冬季康养价
出发日期:
12-19 12-20 12-21 12-22 12-23 12-24
单房差价: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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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特色

舒适住宿:
4晚连住三亚近海酒店不挪窝,5/10/25日康养酒店
热门景区:
分界洲岛5A、南山5A、天涯海角5A、玫瑰谷、帆船出海、凤凰九里书屋、神州半岛灯塔、石梅湾最美公路、天涯小镇(马岭)
超值赠送:
1、马岭下午茶;2、天涯小镇电瓶车;3、玫瑰谷电瓶车;

出发日期及价格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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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590余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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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590余位18

 

 

 

 

 

 

 

 

 

 

2026年01月  
SUN日
MON一
TUE二
WED三
THU四
FRI五
SAT六

 

 

 

 

1¥ 2590余位18
2¥ 2590余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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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行程

Day 1 全国 [飞机][火车] 海南三亚


当天无行程,出发赴三亚

让我们飞往国际旅游岛,前往美丽的鹿城-三亚,去感受海南岛的美景,海南人的质朴,海南的悠闲生活方式;

专人接机入住酒店,整装待发,准备迎接第二天之旅。

今日温馨提醒:

1、工作人员会提前一天或当天上午以短信方式发至您手机,导游在您到达当天的下午或晚上短信方式发至您手机,请注意查看。接机人员一般会提前在机场等候客人,请您下飞机后务必及时开机,保持手机畅通。

2、每个人的航班到达时间有所差异,接机为拼车接送回酒店,期间会有不同酒店住宿,请您谅解!到达酒店后到前台办理入住手续,如有疑问可咨询酒店前台,酒店一般入住时间为14点之后,如您到达较早,可将行李寄存在前台,在酒店周边逛逛稍作等待。

3、第一天抵达海南请勿食用过多热带水果及大量海鲜,以防肠胃不适,影响您的行程哦!

  • 用餐:早餐:敬请自理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三亚参考正扬园景房、芒果园景房、鲁迅交流中心标准房、佳亮舒适房
Day 2 神州半岛灯塔 [汽车] 凤凰九里书屋 [汽车] 石梅湾最美公路 [汽车] 分界洲岛

【神州半岛灯塔】(游览时间不少于30分钟)游览网红标志性打卡点-穿越到影片-“消失的她”,代入绝美画面;

【凤凰九里书屋】(游览时间不少于30分钟)面朝大海,离大海仅一步之遥,窗前海浪缓缓,加井岛就在眼前,读者可以一边听着波涛声,一边品味书香;

【石梅湾网红公路】车览“海南最美滨海公路”,这是一条“会讲故事”的旅游公路,在蜿蜒曲折的优美曲线中,集齐了万宁

最为优美的滨海景色,山、海、湾、亭、蓝天流云、碧海万顷,美景自成画卷,穿行在海湾之间,每一秒都是视觉享受;在观景平台听

海浪与礁石合奏一曲自然乐章,远眺海天一色,风光旖旎,万分迷人;

【分界洲岛】(不含潜水等水上活动)被称为“海上世外桃园”,是国家唯一 5A 级海岛景区碧海中观美景,以享海上、海底之无限乐趣为名。这里海水清澈晶莹,海底资源丰富,有珊瑚礁和各种热带鱼,是最佳的世界级潜水基地之一!


  • 用餐:早餐:含中餐:敬请自理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三亚参考正扬园景房、芒果园景房、鲁迅交流中心标准房、佳亮舒适房
Day 3 玫瑰谷 [汽车] 天涯海角 [汽车] 马岭

【亚龙湾国际玫瑰谷】(赠电瓶车,游览时间不少于60分钟)以美丽、浪漫、爱为主题,亚洲规模最大的玫瑰谷;

【天涯海角】(游览时间不少于90分钟) 5A 级景区漫步蜿蜒的海岸线如同进入一个天然的时空隧道,在“南天一柱”、“海判南天”、“天

涯海角”等巨型摩崖石刻中徘徊,追寻古人足迹,体验浮世沧桑;

【马岭】(赠送电瓶车,游览时间不少于60分钟)打卡三亚最美最神秘之地,过去这里是有着百年历史的渔村,如今这里是三亚的小圣托里尼;漫步老街中,你会发现每条街的尽头都是大海;

特别为您安排一份独特的下午茶,沉浸式体验小红书打卡热搜Top1的天涯小镇;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三亚参考正扬园景房、芒果园景房、鲁迅交流中心标准房、佳亮舒适房
Day 4 南山 [汽车] 帆船出海


【南山佛教文化苑】(游览时间不少于120分钟)5A景区,南山主要景点有南山寺、海上观音、不二法门、观音文化苑、天竺圣迹、佛名胜景观苑、十方塔林与归根园、佛教文化交流中心、素斋购物一条街等。其中,108米海上观音是当之无愧的亮点之一,是世界首尊金玉观世音菩萨塑像,闻名全海南的镇岛之宝;

赠送【帆船出海】(体验时间不少于90分钟)我们安排了专业ASA持证教练指导大家通过团队合作进行“升帆”、“压舷”“掌舵”等操作,体验玩海乐趣,还可以感受一下帆船自驾的刺激,找寻做水手的感觉,征服大海;

【赠】珊瑚礁潜水:远海清澈水域观赏、优秀潜水教练指导,尽情欣赏海底世界、南海珊瑚之美。

1、【特别说明】此项目为赠送体验,因天气或海水质量原因项目取消、因年龄或身体等原因无法参加的,不做退费处理;

2、【不含项目】潜水技能体验会产生部分付费项目:呼吸嘴50元/个,潜水全面镜150元/次,鱼食20元/包,水下照片380元/套(具体收费请现场咨询);

3、【限制说明】参加潜水项目前须如实填写年龄,年龄在6岁-55岁、已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可参加项目;有患以下疾病和状况的谢绝参加:哮喘、感冒、支气管炎、肺部疾病、潜水旧伤、癫痫病、糖尿病、高血压、胸腔手术、心脏病、怀孕、药物治疗、鼻窦炎、中耳炎、各类心血管疾病、肿瘤或其他不宜参加潜水活动的疾病和状况,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敬请自理
  • 住宿:三亚参考正扬园景房、芒果园景房、鲁迅交流中心标准房、佳亮舒适房
Day 5 专车接送至康养酒店

早餐后,约定时间前往康养酒店


温馨提示:

酒店退房时间为12:00前,退房后可将行李免费寄存在酒店前台。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陵水三棵树民宿
Day 6 第6至10日每天的康养舒心之旅
每日安排

1.卡拉OK 大赛

2. 八段锦

3.赶海康养

内容,详情以民宿每日节目为准,仅供参考


第10天结束d约定时间,专车送客人至机场,安排专职送机人员协助客人办理登机手续

  • 用餐:早餐:含中餐:含晚餐:含
  • 住宿:陵水三棵树民宿共5晚住宿
费用说明

费用包含:(默认12周岁以上成人价)

交通:海南省全程空调旅游车

景点:行程注明含景点第一道门票(不含景区内自设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部分景区不含电瓶车,游客可选择乘坐电瓶车或徒步游览,不影响正常的游览参观;行程中包含的岛屿景区因天气或海浪原因无法上岛,可与同等级别景区互换,也可按成本退还客人;岛屿景区客流集中上岛,人数较多,团队上岛可能会排队等候;同时景区规定60岁以上及行动不便游客(包括孕妇)需填写景区的免责声明方可登船上岛;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出于安全考虑,景区不予接待。部份景区内设的购物商场,属于景区自行商业行为,不属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商店,旅行社不承担相关责任,游客可自主选择。赠送景点或项目因时间或天气原因不能前往或自动放弃,按“不退费用”和“不更换景点”处理!

导游:跟团期间持有导游资格证书的专业导游优质服务;

用餐:跟团用餐含2正4早,正餐25元/人/餐,10人1桌,人数增减时,菜量相应增减,但维持餐标不变;早餐五点一粥或中式自助(酒店含早,自愿放弃费用不退),康养入住期间含3餐/日;

儿童:1.2米以下含早餐费、正餐费及车位费;超高儿童现场补门票以景区规定金额为准,非团队政策有可能高于儿童门票价格请知悉。

保险:含海南旅行社责任险;建议游客提前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

自费:三亚千古情演出300元/人、三亚红色娘子军演出260元/人、夜游三亚湾200元/人起,凤凰岭128元/人、水上项目,景区交通等自愿选择!


酒店安排:

三亚:正扬园景房、芒果园景房、鲁迅交流中心标准房、佳亮舒适房标准间

1、不提供自然单间,出现单男单女,单房差不含,如不补房差,则尽量安排三人间或加床;

2、海南酒店多为旅游度假酒店,标准较内地偏低。如旺季等特殊情况,因房源紧张,将安排不低于以上酒店档次的酒店。

补充说明

1、海南酒店标准比内地偏低,请旅游者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如遇旺季酒店资源紧张或政府临时征用等特殊情况,我社有权调整为同等级标准酒店酒店的退房时间为中午的12:00,返程为晚班机的旅游者可把行李寄存在酒店前台后自由活动或自行开钟点房休息。我司默认安排双床,夫妻情侣可根据房态免费申请大床,需要报名时确认申请,不保证安排。且酒店以当天入住为准,不提前指定酒店。行程报价中所含房费按双人标准间/2人核算。如要求三人间或加床,需视入住酒店房型及预订情况而定,通常酒店标准间内加床为钢丝床或床垫等非标准床。

2、行程中旅游用车由海南省旅游汽车中心统一调度,保证一人一正座(26座以下旅游车无行李箱)。且旅游车队属于政府调度中心统一负责,不归旅行社管理,如果遇到司机细节服务不够完美地方,敬请您谅解。抵达海南前24小时内取消合同的游客(如因航班延误无法抵达等),需向我社交已经产生的旅游车位费及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约200元/人。

3、特别提示:部分景区由于交通工具的特殊性,故对旅游者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有相应的要求。如岛屿类(蜈支洲岛、分界洲岛、西岛等)景区规定60岁以上及行动不便游客(包括孕妇)需填写景区的免责声明方可登船上岛;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出于安全考虑,景区不予接待(我社按团队采购成本价格予以退费),敬请知晓。

4、我社承诺绝不减少餐标,但海南饮食口味清淡,且海南物价水平较高,且各团队餐厅菜式比较雷同,餐未必能达到亲的要求,建议您可自带些咸菜或辣椒酱等佐餐。旅游期间切勿吃生食、生海鲜等,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因私自食用不洁食品和海鲜引起的肠胃疾病,旅行社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海南气候炎热,紫外线照射强烈,雨水充沛,请带好必备的防晒用品、太阳镜、太阳帽、雨伞,海南旅游需尽量穿旅游鞋,应避免穿皮鞋、高跟鞋。为防止旅途中水土不服,建议旅游者应自备一些清热、解暑的药或冲剂等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药品。海南是著名的海滨旅游胜地,请自备拖鞋、泳衣泳裤等。且需注意人身安全,请勿私自下海。


温馨提示:

1.因本线路较为特色,如当日参团人数不足10人,我社将征求您同意后,安排免费升级相关同类产品(不低于原线路成本价值);敬请理解,非常感谢;或如因散客8人以下不成团,由司机兼导游服务;

2.因团队价格为打包优惠价格,持军官证、记者证、老年证、导游证等证件以及60岁及以上的游客,不做任何减免和优惠且费用不退;

3.由于海南海岛特点,为保障游客旅游体验,导游有权利视天气和车程情况对景区游览顺序进行调整,但绝不压缩各景区游览时间;



预订前必读

1、如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与旅游合同主协议不一致的,以产品确认单或补充条款为准

2、我们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报名要求与限制,请在预订旅游线路前务必查看完整并理解,详细内容请点击

3、如果您预订前考虑到自己后面可能会进行更改或取消,请务点击查看退

4、您可能想知道当你预订后,自己接下来如何与我们联系、请点击查看

5如为多人出行,预订人/旅游者代表确认已征得其余全体出行人同意作为本次旅游签约代表,受托人在旅游合同及其附件上的签字全体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如您未取得授权,请不要代为预订下单/签署合同

6、请您在预订时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以免产生预订错误,影响出行。如因您提供信息错误而造成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7、8:00-22:00间支付的订单,我们工作人员在30分钟内确认;若您于22:00至次日8:00间下单支付预订的,我们工作人员于次日8:30前确认;工作人员没有通知您预订不能成行的,且行程说明中无其它旅行团取消约定要求的,默认报名成功。

参团须知

一、确认出行安排:签约后、旅游者解除的,给旅行社造成损失(该损失可能会涵盖旅游费用的大部分),该损失需由旅游者承担

二、有效身份证件:游客出发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旅游合同,如因个人原因没有带有效身份证件造成无法办理入住、乘机等手续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责任。

三、游客签订合同的代表必须征得合同内所有游客的同意,方可代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也必须由合同签订人携带旅游合同及附件到旅行社进行变更,以便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我社有权拒绝接待,由此造成的我社的经济损失由游客承担。


四、健康说明:

游客需充分了解相关线路的旅游交通(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目的地天气、海拔、气候等等情况,确认自身条件能够适应并等顺利完成旅游活动,如需随时服用药物的,请随身携带并带足用量。

本社提示:报团客人需身体健康,承诺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参加旅游活动。


五、因个人隐瞒即有病史和身体残障在旅游行程中引起的疾病进一步发作和伤亡,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现有的保险公司责任险和意外险条款中,此种情况也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旅行社为非健康医疗专业咨询机构,无法判定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游客在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游客已经了解本次旅行的辛苦程度和旅游目的地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并征得专业医生的同意。

1、报名时旅游者应确保身体健康,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者,请咨询医生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旅游活动,根据自身情况备好常用药和急救药品,因自身疾病而引起的后果,游客自行承担责任;出团前游客须签字确认《旅游者健康状况确认书》。

2游客出现急症请主动通知工作人员,旅行社将协助游客就近送往当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并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3、有听力、视力障碍的游客须有健康旅伴陪同方可参团;个人有精神疾病和无行为控制能力的不能报名参团。


六、安全防范:

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无法为游客提供一对一的服务,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待游客报名时已经充分告知本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对游客身体健康的要求,旅游活动中游客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保管好个人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七、旅游保险说明:

旅行社已经购买了责任险,旅游者报名时可要求旅行社代买或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以保险公司保单约定责任的赔付额为最终赔付,旅行社不再进行赔偿。游客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顺利完成旅游活动,游客自身疾病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列,由自身疾病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游客自理,一切后果均自担,旅行社及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及财产损失,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我社给予协助。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时,旅行社协助游客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向保险公司报案,游客或其家属自行缴付医疗费用,因游客或家属拒付医疗费用造成的各种伤害和风险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治疗结束后,旅行社出具证明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的相关手续。

八、必须严格遵守行程内景点安排的游玩时间!行程先后顺序在实际游览中可能会调整,但景点不减少。

九、特殊情况解约:

1、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国家地区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污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害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协商变更合同的,均可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返还旅游者。

2、节假日如遇景区门票政策临时涨价,我社提前2个工作日提前通知已经报名的游客,涨价的费用由游客补交。


十、第三方责任告知:

1、旅行社对航班因运力,天气等因素延误、变更、取消等无法掌控,如遇此情况,旅行社将尽力避免损失扩大,旅行社可能因此将对行程作出相应调整,届时敬请旅游者配合谅解。

2、个人消费:非旅行社行程安排的购物点、娱乐等项目,属旅游者个人消费行为,如产生纠纷或损失,旅行社概不负责。


十一、失信人报名

请报团时务必告知详情;如游客属于失信人而报团时没有向旅行社提前说明,因客人失信人身份未能出发,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机票、房费、车费、导服费用等等)需要由该客人承担。


本人同意已详细阅读以上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内容,同意并遵守旅行社的调整与安排,并以此为合同副本。

下载合同附件 旅游合同

河南郑州途柒旅行社有限公司遵守并维护《旅游法》,合法经营,请各位在报名时认真看本《旅游法》详细条款。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 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 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旅行社的权利

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 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旅行社的义务

1. 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 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 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 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 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旅游者的义务

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 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 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 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 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 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 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 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 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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